1、适用范围: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本体制造及集成应用企业,这些企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从事工业机器人相关业务时间不少于三年。
2、基本要求:
- 具有固定的研发和生产场所,并与企业的研发能力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 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良好的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 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近三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
3、技术能力和生产条件:
- 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近3年每年研发经费投入有不同比例的要求。
- 单独设立研发团队或部门,具备产品数字化研发设计能力。
- 建有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部署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相应的工业软件和网络。
4、质量管理和检测手段:企业需要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手段,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产品标准:企业的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低于这些标准的最低要求。
6、服务能力:企业需要具备向用户提供现场或远程部署、运维、升级等服务的能力。
工业机器人行业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申请与审核: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审核。
- 我部组织专家复核,确定符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进行公告。
2、监督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鼓励社会各界对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或已经公告的企业存在不符合本规范条件情况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或反映情况。
3、变更与复核:
- 对于已公告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分立、合并、破产、重组、改制等),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常进行自查,按要求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开展工业机器人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对外公布。
4、退出机制:
-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开展监督检查;不能保持规范条件;发生经核实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情节严重;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失信名单。
信息基于当前的搜索结果,具体的规范条件和管理实施办法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以获取详细信息。